选用何种政府采购方式?如何正确判断呢?政府采购领域包括多种采购方式,具体而言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框架协议、合作创新采购等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怎样才能判断应该采用哪种方式呢?是否存在特殊情况需要考虑?这篇文章将引领您探讨这些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只要采购方愿意,任何项目都可以通过公开招标进行。然而,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哪些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呢?这取决于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单位参考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这个目录的更新频率因地区而异,有的省份每年更新一次,有的则可能数年才更新一次。因此,务必留意最新版本。目录中会设定一个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超过此标准并且没有特殊情况存在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特殊情况是指适合使用其他采购方式情形的项目,并确实不适合采用公开招标,但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情况下,须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对于低于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采购方可灵活选择其他采购方式,具体选择基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情形来判断。当然,这些项目也可选择公开招标,无需额外批准。(2)采用公开招标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比例过大。(1)公开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成功;(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货物规格统一、现货充足、价格波动小的政府采购项目。(3)为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需从原供应商购买且添购款不超过原合同金额十分之一。(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1)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2)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限额标准指同一品目或类别货物、服务年度预算达标以上。在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中,采购方可根据适用情形自由选择采购方式,无需他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