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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非建设单位委托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发布时间:2022-10-20 14:05:43 来源: 浏览量:1021

2020年9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首次提出: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今年7月,住建部公布了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9月13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吉林省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01
工程质量检测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非建设单位委托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02
遵守设计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 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严控造型奇特古怪的建筑和明显不利抗震的不规则结构体系

  • 不得与设计单位约定钢筋混凝土工程中钢筋配筋率上限等可能降低工程质量安全的内容。

03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 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04
其他
  •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 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凡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根据双向担保原则,应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07
强化责任追究。

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2022年6月,陕西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的措施》。明确了:

  • 要严格质量检测管理,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委托的检测范围、内容、数量应符合相关规范文件要求。

  • 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不得将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

  •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原文链接:

https://js.shaanxi.gov.cn/zcfagui/2022/8/116458.shtml

目前已有24省市发布关于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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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广东省住建厅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在合同中明确检测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

  • 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 第三方检测机构不得与施工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为同一家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还提出了:

  • 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时,不得设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构件配筋率、单位建筑面积钢筋用量上限等要求。

西藏

2022年3月,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

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 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费用,不得将检测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

原文链接:

http://zjt.xizang.gov.cn/xwzx/gzdt/202203/t20220331_290997.html

宁夏

2022年3月,宁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自2022年4月21日起施行。

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

  •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 政府类投资项目应在概估算中将检测费用单独列出,明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并支付费用

还提出了:

  • 禁止借“优化设计”名义,降低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标准,不得与设计单位约定钢筋混凝土工程中钢筋配筋率上限等可能降低工程质量的内容。

湖北

2022年1月,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强化监督管理 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委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原文链接:

http://zjt.hubei.gov.cn/zfxxgk/zc/gfxwj/202201/t20220121_3975211.shtml

浙江

2021年12月,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不得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三方合同等形式转嫁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

  • 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从建设管理费中列支,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还提出了:

  • 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钢筋混凝土工程配筋率、单位建筑面积配筋用量上限等进行设计。

江西

2021年12月,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

  •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1/12/23/art_40723_3800533.html

山东

2021年11月,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办法》。

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 加大对建设单位委托检测项目和数量的抽查力度,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 严查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检测费用。

  • 对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从重处罚

原文链接:

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1/11/23/art_103756_10299403.html

贵州

2021年11月,贵州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办法》。

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的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 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要求,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 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不得将检测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

原文链接:

http://zfcxjst.guizhou.gov.cn/jszx/zxwj/202111/t20211119_71734070.htmll

黑龙江

2021年11月,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检测计划,明确检测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

  •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原文链接:

http://zfcxjst.hlj.gov.cn/news_info/1/130/2021-00723.html

天津

2021年11月,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切实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签订书面合同,委托的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及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

  •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原文链接:

http://zfcxjs.tj.gov.cn/xxgk_70/tzgg/202111/t20211115_5702716.html

湖南

2021年11月,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湖南省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的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 检测事项未处理到位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

还提出了:

  • 不得与设计单位约定钢筋、混凝土经济指标上限等内容降低工程结构安全度和抗震性能。

原文链接:

http://zjt.hunan.gov.cn/zjt/hdjl/dczj/zjzt/202111/t20211112_21030131.html

江苏

2021年11月,江苏省住建厅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

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在合同中明确检测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四川

2021年11月,四川省住建厅再次征求《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若干措施》意见。

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委托的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建设单位应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有关规定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检测费用。

  •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新疆

2021年8月,新疆自治区住建厅印发《自治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护用品检测,并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

  • 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违规委托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视为无效检测,一律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 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原文链接:

http://zjt.xinjiang.gov.cn/xjjs/gfxwj/202108/29bb77a125ba4f9daa8d7388d60e9c18.shtml

北京

2021年8月,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

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进行检测。

  • 委托的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

原文链接:

http://zjw.beijing.gov.cn/bjjs/gcjs/zcfg/325778154/index.shtml

重庆

2021年5月,重庆市住建委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

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的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参数和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文件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还提出了:

  • 禁止建设单位以“优化设计”等名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设计单位约定钢筋、混凝土经济指标上限等内容,降低工程结构安全度和抗震性能。

原文链接:

http://zfcxjw.cq.gov.cn/zwgk_166/fdzdgknr/zcwj/qtwj/202105/t20210528_9340111.html

甘肃

2021年5月,甘肃省住建厅印发《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建筑品质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

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 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要求,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 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不得将检测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

原文链接:

http://zjt.gansu.gov.cn/zjt/c115381/202105/86664f374d7a47d28101a595b8ecc263.shtml

上海

2020年10月,上海市住建委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

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的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禁止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发现检测机构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还提出了:

  • 不得与设计单位约定钢筋混凝土工程中钢筋配筋率上限等可能降低工程质量的内容。

原文链接:

https://zjw.sh.gov.cn/wjhb/20210701/a37383c4ff6c444a9c6941cc275b4db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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